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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將設“限制區”限制活禽交易

    來源: 南方日報 | 2014-12-16 10:37:51

    15日,廣東省政府頒布了《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2015年1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據省政府安排,當天下午廣東省食安辦會同省農業廳、商務廳、衛

     15日,廣東省政府頒布了《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2015年1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據省政府安排,當天下午廣東省食安辦會同省農業廳、商務廳、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制辦等部門對該《辦法》及配套規范進行了現場解讀,并回答記者提問。

    為完善《辦法》配套規范,在省政府部署下,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省衛生計生委分別制定和出臺《廣東省家禽屠宰廠(場)設置指導意見》、《活禽市場建設指南》、《生鮮家禽加工經營衛生規范》。以上相關配套法規和制度簡稱“一令三規范”。

    其中,《廣東省家禽屠宰廠(場)設置指導意見》對家禽屠宰廠(場)選址、設置基本條件、主體責任、備案管理等進行規定?!痘钋菔袌鼋ㄔO指南》,對活禽批發、零售市場的選址、基礎設施、經營設施以及市場管理制度建設等要求作了規定?!渡r家禽加工經營衛生規范》規范我省生鮮家禽上市的加工經營行為,防止生鮮家禽加工、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的各種污染,確保生鮮家禽食品安全。

    省食安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一是加強禽流感疫情防控的需要,對強化家禽經營的源頭治理,規范家禽經營市場秩序,推廣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工作提供相關配套規章和制度保障;二是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的需要,可有效地改善活禽經營市場及周邊衛生狀況,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城市形象;三是促進家禽產業轉型升級的需要,通過改變傳統家禽經營方式,促進家禽產業轉型升級,提升我省家禽產業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

    據了解,根據《辦法》,“市場檔口賣剩的家禽要當天宰殺,防止過夜后流失”。這也意味著廣東部分市場將無“隔夜活雞”。

    不得新設活禽批發市場 可設1至3個活禽零售市場

    根據第一章的規定,《辦法》使用對象為廣東省城鎮內的家禽經營管理,其中涉及到的活禽經營市場包括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零售市場。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城區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級市城區設活禽經營限制區,區內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區的具體范圍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確定,報省政府備案并提前向社會公布??h級人民政府根據禽流感疫情防控的需要,也可以向上一級政府申請采取這一措施。

    《辦法》規定,活禽經營限制區內實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钋萁洜I限制區內不得新設立活禽批發市場,現有的活禽批發市場應當按照本省活禽經營市場建設標準進行建設改造。

    不過,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可以在活禽經營限制區內規劃設置1至3個活禽零售市場,規劃設置的活禽零售市場應當符合本省活禽經營市場建設標準?!掇k法》也鼓勵活禽經營限制區外的活禽經營市場按照本省活禽經營市場建設標準進行建設改造。

    活禽必須宰殺后帶出市場 臨時休市期間禁活禽交易

    《辦法》第二章(活禽經營管理)規定了活禽經營管理制度,規定了活禽經營市場的設置與建設標準、活禽經營市場開辦者和活禽經營者的義務等,規定建立活禽宰殺出場、零售市場當日零存欄、清潔消毒與一月一休市和臨時性休市等制度。

    其中,《辦法》規定,禁止在活禽經營市場外從事活禽經營活動。進入活禽經營市場的活禽,則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钋萁洜I者每天收市后,要對活禽存放、宰殺、銷售攤位等場所和籠具、宰殺器具等進行清潔消毒,并配合市場開辦者實施廢棄物和病死禽只無害化處理。

    《辦法》還規定,活禽批發市場內的經營者只能將活禽分銷給活禽零售市場的經營者,或運至活禽屠宰廠(場)集中宰殺,其他采購者采購的活禽應當經過宰殺后方能帶出市場;活禽零售市場出售的活禽,應當在市場內經過宰殺后方能帶出市場;活禽零售市場收市時,經營者對尚未售出的活禽應當予以宰殺處理,嚴格執行當日零存欄制度。

    根據《辦法》,活禽經營市場應當實行一日一清潔消毒、一周一大掃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廢棄物和病死禽只無害化處理制度。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疫病疫情的預測和預計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全部或部分活禽經營市場實行臨時性休市。

    休市期間,活禽經營市場應當清空存欄,對經營場所、籠具、宰殺器具等進行清潔消毒?!掇k法》同時規定,臨時性休市期間,不得在活禽經營市場內外進行活禽交易,活禽經屠宰廠(場)集中宰殺后方可銷售。

    休市期間活禽交易將罰款 市場開辦者最高罰5萬元

    《辦法》第三章(生鮮家禽產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了生鮮家禽產品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第四章(安全風險防范)規定了各部門在檢疫和病死禽只無害化處理、食品安全監管、疫情監測和控制、聯合執法等方面應采取的風險防控措施。

    根據以上規定內容,《辦法》第五章(法律責任)設定了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限制區制度、休市制度、清潔消毒和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制度的法律責任,規定了活禽經營市場開辦者、活禽經營者、活禽屠宰廠(場)和活禽批發市場代宰點、生鮮家禽產品經營者、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法律責任。

    如《辦法》明確,如在活禽經營限制區內的市場違法從事活禽經營,或在休市期間從事活禽經營,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市場開辦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活禽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如在活禽經營市場外從事活禽經營活動,還將由相關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有關規定處理。

    同時,如活禽經營市場開辦者未履行相關管理職責,也將面臨相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理,拒不改正還將被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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